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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专业MPA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1252

专业英文名称: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MP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迫切需求,完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指委〔2019〕14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要求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现代的公共管理理念、素养与技能,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能够综合运用管理、政治、经济、法律、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能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基本能力素质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2. 具有系统扎实的管理科学基础知识,具备开阔的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学术视野,熟练掌握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态与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3. 熟悉国家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能综合运用管理、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公共管理领域的实际问题。

4. 掌握一门外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5. 具有团队精神和较好的适应能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意志品质以及人际沟通能力。


第四条 研究领域方向

1.行政管理方向:研究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管理与绩效评估、社会(卫生)政策理论与实践、公共(卫生)政策理论及分析、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

2.卫生事业管理方向:研究卫生资源配置与规划、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健康产业政策等;

3.老年健康服务与管理方向:研究养老产业发展与政策、老年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疗健康保险等。

4.健康信息数据管理方向:研究大数据与健康管理、健康信息管理、医疗信息管理、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与服务等。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入学方式

第五条 招生类型

我校MPA招生类型为“全日制”,学生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管理类联考”招收。


第六条 招生对象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七条 入学方式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达到规定要求,且通过本校复试考核并录取者方可入学。


第四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第八条  学习年限

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3年,学习年限2-4年。提前达到成都医学院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的,经本人申请,专业导师同意,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总年限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九条 培养方式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专业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责任人,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协调培养全过程;实践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训练。研究生在复试时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责任导师。入学后由根据专业导师和研究生的研究方向确定实践导师。专业导师和实践导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同时成立导师指导小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实施“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课题研究”分阶段连续培养的模式,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导师组对研究生全面负责,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及独立开展工作能力的培养,保证业务实践、调查研究、开题报告及论文撰写等各环节的质量。

第十条 学习安排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题研究三个阶段培养模式。

第一学年: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理论课程学习、科研训练等。

第二学年:选修课和方向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研选题与设计、毕业论文开题。

第三学年:完成专业实践及考核、课题研究,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五章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的总要求

结合研究生的知识背景、教育经历、研究特长等,注重发挥个人特点,突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新生入学1个月内,根据研究生所选择的专业领域,依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导师组与研究生共同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

第十二条 个人培养计划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个人培养计划要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计划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计划”等作出具体安排和说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双导师同意后方可修订。个人培养计划由大健康与智能工程学院研究生科审查备案。

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计划”是安排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依据。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责任导师的指导下,参照培养方案,登录成都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完成课程学习计划的提交,经责任导师审查后生效。


第六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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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程设置(以表格形式说明)

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见表2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修学总学分不低于39学分。


表2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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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

1.课程学习成绩。所选考试、考查课程单科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在本学年申请补考。补考科目经考核达到要求者,记为合格,获得学分;补考不合格者,每门课有且只有一次重修机会,重修须在毕业年份3月之前完成,重修不合格者,记为不合格,无学分。学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全部学分。

2.补修课程。专业背景不能完全支撑所选领域及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由责任导师指定至少补修2-4门相关本科课程。补修课程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要求,但不计入总学分。补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规定见《成都医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和跨专业研究生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实践活动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采取本校学校与校外基地合作培养的模式,坚持公共管理社会实践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生在校期间安排3个月时间到学院指定的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现场实践与社会调查,实践期间要提交实践计划,做好实践记录,实践期满完撰写实践总结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专业实践的学习实行学分制,考核合格者获得专业实践2学分。专业实践的考核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截止毕业年份的4月)完成,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者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

学生在读期间应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并积极参加MPA案例大赛,学术活动总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参与公共管理案例库编写项目至少1项。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与程序

中期考核按《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要求进行。中期考核的对象包括所有公共管理专业二年级研究生。第三学期后段由研究生所在的导师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研究生科监督抽查。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和遵章守纪状况、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态度和学业水平,专业实践、学术道德和身心健康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培养。


  第八章  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与设计,应结合公共管理的实际问题进行选题,由责任导师和实践导师共同指导,完成立题和设计工作后,经批准参加统一安排的开题报告。论文的现场部分原则上应在实践教学基地完成。

第十九条  开题报告与论证

论文严格执行开题报告制度,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课程学习或积累一定数量的学分,并进行实践环节培养后,应在导师指导下,针对自拟的选题,进行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并进行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论证会在第3学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1.学位论文要求。执行《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经过学位论文开题、检查、预答辩、评阅等环节。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结合公共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选题,突出课题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通过学位论文工作,训练学生的论文选题、调查设计、资料收集与统计分析及科学决策等能力。

(1)论文选题要有针对性,应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与建设、政府及公共管理发展或学员所在单位的实际需要,注意所选论题的前瞻性、新颖性和重要性。

(2)论文应体现出研究生运用所学知识和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方法。

(3)结果应对公共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参考意义。

2.学位论文评阅。执行《成都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实施办法》,按盲评要求,实施学位论文评阅送审。

3.学位论文答辩。依据本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论文评阅与答辩需要有校内审批过程。学位评议聘请2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原则上应为硕士导师)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评委至少1名);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为3-5名,应有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须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MPA兼职导师。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按照成都医学院研究生院制订的有关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第九章  分流与淘汰

第二十一条  分流淘汰

1.对不能继续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培养的研究生要进行合理的分流或淘汰。

2.课程考试有两门及以上,考试且补考不合格者,即终止培养,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3.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联合培养单位同意,可再次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专业实践,结束后再次组织对该生的考核。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允许参加2次专业实践考核,两次考核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若2次考核仍不合格,由考核小组提出建议,大健康与智能工程学院提出审核意见,研究生原则上应推迟毕业或终止培养、劝其退学、视具体情况可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大健康与智能工程学院学院同意,再次组织对该生的考核。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允许参加2次中期考核,两次中期考核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若2次考核仍不合格,由考核小组提出建议,大健康与智能工程学院提出审核意见,研究生原则上应推迟毕业或终止培养、劝其退学、视具体情况可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毕业条件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过专业实践、科学研究、中期考核等环节的培养,并考核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经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

研究生达到以下全部要求,可向本校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1.取得毕业资格。

2.达到本校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无本校限定的“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形)。

3.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署名情况必须符合成都医学院学位授予的要求)或调研报告获得一定级别(县级)领导鉴批采用或厅局级课题立项或中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教学案例入库。

具体按《成都医学院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执行。